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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id17145487成县 (律师) 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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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正式通过,哪些新规与您有关?
回答:0 浏览:701 提问时间:2016/3/5 16:12:48
导读 : 2015年,我国修订了多部法律法规,其中,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成为备受民众关注的新法之一。2015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法有哪些规定与您息息相关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新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新法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就在计生法刚通过后不久,一石激起千层浪,网上迅速开启了关于“取消晚婚假”的空前热议模式,特别是对于正处于准备结婚、生育阶段的家庭,新法的实施势必会对一些家庭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而关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大家最关注的莫过于“取消晚婚晚育假”、“全面放开二孩”以及“禁止代孕”的问题。   关注一:晚婚晚育假真的取消了?晚婚晚育不一样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此,有人解读认为,原来的晚婚晚育假已经取消。真的是这样吗?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释说:“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专家解释,晚婚和晚育,二者虽有关系,却不是一码事。计生法新条文只提了延长生育假,并没提婚姻假的问题,这也是明确了法律本身的职责,各司其职。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在修法后的记者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初婚年龄约25岁,初育年龄约26岁。   首先说晚婚,计生法修改之后,晚婚假是不是取消了呢?实际上对于晚婚问题,《婚姻法》和修改之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有涉及,《婚姻法》的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修改之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次修改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并没有修改,因此晚婚的福利并不能简单地说就取消了。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李也表示,“晚婚属于婚姻法的范畴,计生法管不了,因此不存在取消晚婚假的问题”。   但是看遍婚姻法的条文,并没有哪一条具体规定晚婚有多少天的假期,只有抽象的说法。其实,晚婚假属《计划生育法》中的奖励,并非由《婚姻法》决定,晚婚假休多久是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自行规定的,时间也不一。   再来说晚育,根据新修改的计生法,并没有提到晚育的问题,只是说“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就可以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从字面上理解,不会单独鼓励晚育。但专家认为,本次修改计生法的逻辑就是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全面二孩,也就是要鼓励生孩子。无论是生一个孩子还是生二胎,都符合法律规定,从法律上讲显然也符合延长生育假的奖励。从鼓励生育这一精神可以看出,晚育假期在字面上不存在换来的应该是普遍延长生育假,这是大概率事件。   很多人可能会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延长,如何延长呢?本次修法之后,全国人大要求地方上出台措施做好衔接,以确保法律的执行。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按照原来的规定,一些地方给予的晚育产假从十几天到30天不等,也就是在98天的基础上再加上十几天到30天不等。因此未来如何延长生育假,需要各地出台配套措施,使得法律真正落地。到时候,自己所在省市区到底延长多少就一目了然了。   综上所述,晚婚晚育从来都是计划生育政策,为基本国策服务。婚姻法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是国家政策在法律中的体现。   关注二:两孩之外什么情形可“再生育”?不符规定仍要罚款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解读该法关于“再生育”的条款时表示,各地情况尚未统一是此次修法未具体规定的原因,但各地条例的修订将争取明确“再生育”的具体类型。   张春生表示,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条例对再生育情形都有一些规定,而且有些不同,概括起来有八九种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在修法过程中,曾经考虑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但地方意见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和统一的规定。   他说,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   据他透露,现在国家卫计委正在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从各地整体意见来看,再生育还是集中在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几类当中,希望“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二孩都全面放开了,怎么还保留‘超生罚款’?”不少网友提出疑问。   “修法继续保留社会抚养费在预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为二孩放开之后可能有人违规生育三孩、四孩等,社会抚养费就是针对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有水说。   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注三:“想生不能生”怎么办?代孕从禁到删   不可否认,随着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全面二孩”政策,许多家庭特别是超过孕龄的中老年夫妇兴起生二胎的念头,客观上刺激了代孕市场繁荣。此外,许多失独家庭也有求助代孕的需求。如果一味否认社会需求,可能会适得其反,引发黑代孕盛行等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删除“禁止代孕”条款,为未来深入调研代孕管理立法留下了制度空间,应为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点赞。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计生法修正案草案曾一度增加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并规定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各方对此分歧较大,根据建议,最终修改后的计生法未采纳相关条款。充分体现了修法尊重民意、凝聚民意。   对于这一变化,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当初之所以增加“禁止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的规定,主要考虑到: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两部部门规章,但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张春生还进一步解释了“搭车修法”的考量。因为目前规范代孕等问题的只有两部部门规章,位阶比较低,而此类非法交易存在暴利,卫计委希望通过这次法律修订,将一直依据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他说,尽管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卫计委会继续按照已有规定,加强对该领域的管理规范。   有专家认为,对于那些想要二孩却不具备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开收养政策通过收养孤儿更具有可行性。现行收养法规定,要收养儿童,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相应的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虽然未入法,但卫计委表示,未来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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