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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id17145487成县 (律师) 提出的问题

qqid17145487
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回答:0 浏览:394 提问时间:2016/3/5 16:10:58
导读 :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我们习以为常的“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棍棒底下出孝子”、“子女虐老人”等行为,不再只是“家务事”,这部法律明确了家暴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聊聊这部新法。 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将是驱散家暴阴云,维护权益、反对家暴的利器。我们习以为常的“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棍棒底下出孝子”、“子女虐老人”等行为,不再只是“家务事”。这部法律明确了家暴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聊聊有关这部新法的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这部法律共六章三十八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为家暴行为划出了法律红线。   “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不少家暴受害者正是受这些观念的影响,默默承受暴力,不想也不愿意报案。数据显示,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一些执法的司法人员,也是抱着这样的观念,把家庭施暴看做是家务事,也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   什么是家庭暴力?   对很多人来说,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家暴的主体和客体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处理。因此同居的人或已解除婚姻关系但仍共同生活的人受侵害时也可以依照本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也属家庭暴力。一般人认为只有殴打、残害身体的侵害才属于暴力行为,但其实精神上的侵害使受害人承受的痛苦并不比身体受伤少。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如果遭遇家暴的是你自己,那么首先要明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知,并非所有生活中的小摩擦,都能算作家暴。   对于受害者,首先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不能报警的,要大声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其次是进行投诉、反映、求助,可以到双方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最后要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前要收集好“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这些是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   经过判断,确实遭遇了家暴,你应当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如果不便上门求助,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这个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热线电话,可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对于父母等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情况,法律还特别规定了撤销监护人的制度。不论是孩子、残疾人等的近亲属还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和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实施者面临哪些处罚?   在没有反家庭暴力法前,家庭内部的侵权和伤害行为,到了一定的程度,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南京虐童案”。而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的传统观念。而且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从儆效意义上说,是一种法律概念的前置,在实际案例中,强化了定罪的针对性和量刑的依据。打个比方来说,以前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刑事案件,是用相关法律的“万能钥匙”,而反家暴法就是针对家庭暴力的“专用钥匙”。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反家庭暴力法》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以及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相关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务事   【家暴案例】   新婚不久,张女士就发现丈夫李某性格暴戾、偏激,意见稍有不合,就对她进行侮辱、打骂。她怀孕期间,更是愈演愈烈,动不动就打人、骂人。不堪丈夫暴力的张女士,多次报警,但李某并未悔改,仍多次实施暴力。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不同意离婚的李某多次威胁她,张女士只好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2014年8月,法院受理了张女士的离婚诉讼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经过核实张女士提供的派出所接警记录等证据,认为张女士提出的人身保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9月24日法院向李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李某威胁、殴打妻子张某,如果有违法,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条件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衡量,是否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就不受离婚与否的限制。当事人受到家暴时或面临家暴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等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社区、村委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俗话说的好,家和万事兴,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而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以上文章来源于找法网,版权归原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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